【原创】文/汐溟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主观认定编剧无法胜任创作工作即可解除合同,而且委托方解约后无需支付未付的稿酬。该类约定是否损害编剧的权益,是否为无效条款?

甲委托乙创作剧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有权决定是否由乙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如甲认为乙不适合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甲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终止本合同,乙对此无异议。甲无须再支付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乙也无需退还甲已支付的服务费。甲、乙双方同意,前述情形下,甲通知乙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被视为甲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即不受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束。

履行中,甲以乙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剧本创作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并且对于未付的酬金不再支付。乙认为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要求甲向其支付未付的酬金。该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
首先,乙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的理由是其为免责条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主观认定编剧无法胜任创作工作即可解除合同,而且委托方解约后无需支付未付的稿酬。该类约定是否损害编剧的权益,是否为无效条款?
甲委托乙创作剧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有权决定是否由乙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如甲认为乙不适合完成该剧剧本的创作工作,甲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终止本合同,乙对此无异议。甲无须再支付尚未支付的服务费,乙也无需退还甲已支付的服务费。甲、乙双方同意,前述情形下,甲通知乙终止本合同的行为不被视为甲单方面的违约行为,即不受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束。
履行中,甲以乙不适合继续从事该剧本创作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并且对于未付的酬金不再支付。乙认为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要求甲向其支付未付的酬金。该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
首先,乙主张合同条款的无效的理由是其为免责条款,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