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一方委托另一方负责影视剧的剪辑工作,如果对剪辑质量不满意,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剪辑事务,该行为是否包含解除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2021年5月,甲乙签订《电视剧剪辑合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安排指定人员负责该剧的正片剪辑工作,工作期限为进组之日起至该剧剪辑全部。服务费分五期支付,其中第五期服务费支付的约定为: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及含税人民币16050元/集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尾款,根据结算额退还或补付。履行中,甲支付了前两期制作费,乙也完成了该剧的精剪。之后,因为甲不认可乙的剪辑质量,2021年9月28日,甲另行委托丙负责该剧剪辑工作,该剧后续全部剪辑工作均由丙负责。2022年3月,乙诉请甲支付剩余服务费,甲反诉诉请解除合同。涉诉时,该剧并未取得发行许可证。

首先,乙不同意甲解除合同的诉请,理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解除的必要。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各自债务均已履行,合同的债权债务才可终止,亦即合同关系终止。至涉诉时,乙虽然完成了精剪工作,但工作未得甲确认,仍有修改的必要或可能,乙的剪辑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甲只支付了前两期服务费,剩余三期服务费尚未支付,甲的服务费支付义务也未履行完毕;从项目的进展阶段看,涉诉时该剧并未取得发行许可证,集数及最终服务费无法确定。故而,甲乙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合同效力尚未终止,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一方委托另一方负责影视剧的剪辑工作,如果对剪辑质量不满意,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剪辑事务,该行为是否包含解除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
2021年5月,甲乙签订《电视剧剪辑合作协议》,约定甲委托乙安排指定人员负责该剧的正片剪辑工作,工作期限为进组之日起至该剧剪辑全部。服务费分五期支付,其中第五期服务费支付的约定为: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按发行许可证载明的集数及含税人民币16050元/集标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尾款,根据结算额退还或补付。履行中,甲支付了前两期制作费,乙也完成了该剧的精剪。之后,因为甲不认可乙的剪辑质量,2021年9月28日,甲另行委托丙负责该剧剪辑工作,该剧后续全部剪辑工作均由丙负责。2022年3月,乙诉请甲支付剩余服务费,甲反诉诉请解除合同。涉诉时,该剧并未取得发行许可证。
首先,乙不同意甲解除合同的诉请,理由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无解除的必要。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各自债务均已履行,合同的债权债务才可终止,亦即合同关系终止。至涉诉时,乙虽然完成了精剪工作,但工作未得甲确认,仍有修改的必要或可能,乙的剪辑义务并未履行完毕;甲只支付了前两期服务费,剩余三期服务费尚未支付,甲的服务费支付义务也未履行完毕;从项目的进展阶段看,涉诉时该剧并未取得发行许可证,集数及最终服务费无法确定。故而,甲乙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合同效力尚未终止,具备解除的法律条件。乙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