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负有两项给付义务,即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二者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本质上均为费用,均因委托事务的处理所支出,并非委托人所得的报酬。委托人是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法律不苛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故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应由委托人负担。

预付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正常支出,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既不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损失,也不可以收取预付费用的方式获益。受托人的获益应以报酬的方式取得。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若委托人预付的费用有剩余,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
委托合同中,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负有两项给付义务,即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二者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预付费用与偿还费用,本质上均为费用,均因委托事务的处理所支出,并非委托人所得的报酬。委托人是委托事务处理结果的最终承担者,法律不苛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时遭受财产上的损害,故为处理委托事务的支出,应由委托人负担。
预付费用,是处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正常支出,该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既不因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损失,也不可以收取预付费用的方式获益。受托人的获益应以报酬的方式取得。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若委托人预付的费用有剩余,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