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担任两家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转款行为无法合理解释,违反忠实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3-08-14 16:51阅读:
【原创】文/汐溟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之间转款,若转款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合作或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代表人无法合理解释转款的性质及用途,转款的正当性无法得到转款公司的确认。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转款公司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担任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期,甲还担任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2023年3月,甲自乙公司离职,继任法定代表人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现2022年10月,乙公司对丙公司有一笔600万元的转款,备注用途为往来款。该笔转款经甲审批同意,但查询公司合同档案,未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有合同存档,双方之间既无合作关系也无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遂函询甲,要求其对该笔转款的性质和用途作出解释。但甲未予回应。乙公司对甲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诉请甲赔偿乙公司600万元。

问题
乙公司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评析
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电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公司之间转款,若转款的两家公司之间无合作或债权债务关系,法定代表人无法合理解释转款的性质及用途,转款的正当性无法得到转款公司的确认。该法定代表人是否违反忠实义务?转款公司能否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甲担任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同时期,甲还担任丙电影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2023年3月,甲自乙公司离职,继任法定代表人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现2022年10月,乙公司对丙公司有一笔600万元的转款,备注用途为往来款。该笔转款经甲审批同意,但查询公司合同档案,未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有合同存档,双方之间既无合作关系也无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遂函询甲,要求其对该笔转款的性质和用途作出解释。但甲未予回应。乙公司对甲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诉请甲赔偿乙公司600万元。
问题
乙公司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评析
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