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将院线电影变更为微电影并称曾有口头协议,另一方不予认可,是否变更应如何认定?
2023-08-15 15:07阅读: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院线电影,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最终制作的是微电影,并主张对电影性质的变更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合同是否变更产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院线电影,甲承担剧本开发、备案、拍摄制作和公映许可证的报审,乙负责宣传和发行。乙法定代表人在片中饰演男4号,影片剧本创作完成后应由双方共同确认方可用于拍摄。合同同时约定了影片通过公映许可证的期限。

履行
甲创作剧本后交由乙共同审核,双方共同确认的剧本包含三个故事。乙法定代表人如约参演片中角色。但影片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公映许可证,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取得,乙据此向甲发出解除通知。
争议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将三个故事缩减为一个故事,将院线电影变更为微电影。且乙法定代表人参与影片的拍摄,在剧中饰演角色,对剧本及电影性质变化的事实知悉但未持异议。微电影无需报审公映许可证,故甲并未违约。甲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院线电影,负责制作的一方当事人最终制作的是微电影,并主张对电影性质的变更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另一方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合同是否变更产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约定
甲、乙签订影片合作拍摄合同,双方决定共同投资拍摄院线电影,甲承担剧本开发、备案、拍摄制作和公映许可证的报审,乙负责宣传和发行。乙法定代表人在片中饰演男4号,影片剧本创作完成后应由双方共同确认方可用于拍摄。合同同时约定了影片通过公映许可证的期限。
履行
甲创作剧本后交由乙共同审核,双方共同确认的剧本包含三个故事。乙法定代表人如约参演片中角色。但影片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公映许可证,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取得,乙据此向甲发出解除通知。
争议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理由是双方已经口头协商将三个故事缩减为一个故事,将院线电影变更为微电影。且乙法定代表人参与影片的拍摄,在剧中饰演角色,对剧本及电影性质变化的事实知悉但未持异议。微电影无需报审公映许可证,故甲并未违约。甲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