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若由于后期资金未到位或其他不可控原因导致影片项目取消,停止筹备或拍摄,已经产生的成本支出属于投资损失,若各方均无过错,投资损失应如何分担?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权比例还是出资与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比例分担?

约定
2021年4月23日,甲与乙签订《电影联合出品协议》,约定乙作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投资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该电影的拍摄、制作和相关成本支出,并享受该电影投资本金的优先回收权以及上映后全部收益(包括票房分账、新媒体分账和版权销售)5%的股份;
双方共同创作剧本;乙是该电影的出品兼制作方,负责电影的创意、制片与发行等相关工作;乙可任命出品人、制片人;该电影总投资为1.2亿,以实际支出为准。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若由于后期资金未到位或其他不可控原因导致影片项目取消,停止筹备或拍摄,已经产生的成本支出属于投资损失,若各方均无过错,投资损失应如何分担?按照合同约定的收益权比例还是出资与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比例分担?
约定
2021年4月23日,甲与乙签订《电影联合出品协议》,约定乙作为电影的联合出品方,投资人民币400万元,用于该电影的拍摄、制作和相关成本支出,并享受该电影投资本金的优先回收权以及上映后全部收益(包括票房分账、新媒体分账和版权销售)5%的股份;
双方共同创作剧本;乙是该电影的出品兼制作方,负责电影的创意、制片与发行等相关工作;乙可任命出品人、制片人;该电影总投资为1.2亿,以实际支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