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董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对于交易及合同的相关事实,应如实向公司披露报备。若董事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由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相应权益却由其个人直接或变相占有,如将个人账户约定为收款账户,董事应对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
乙系甲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丙系甲公司职员。甲与丁公司联合投资电影,甲委派职员丙为该影片项目的商务代表、联系人,全权代表甲公司处理影片项目事宜。2021年3月,丁公司与丙确定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乙
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丁公司盖章,丙向乙汇报后乙盖章,但却未向公司备案报备。2021年4月,乙授意丙起草与丁公司的合同,该合同中的收款账户为甲公司账户,并由丙模仿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甲公司盖章,乙向甲报备存档该份合同。履行中,丁公司向乙个人账户支付影片收益款200万元。后甲公司审计时发现前述事实。
问题
基于乙在甲公司的身份,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评析
本文认为,乙系以伪造合同的方式侵占甲公司财产,对甲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与丁公司共同投资电影,双方成立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但却存在真假两份合同。2021年3月,甲、丁签订的合同,双方均盖章,该份合同合法有效,但该份合同中甲的收款账户为乙个人账户,乙并未向甲公司报备该份合同,甲公司不知该份合同的存在。但因为丙系甲公司的商务代表,且甲公司对该份合同盖章,该份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2021年4月甲盖章的合同,系甲公司的商务代表丙单方向甲公司提交,丁公司并未直接与甲公司沟通商洽过该份合同,且该份合同中丁公司并未盖章,
董事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对于交易及合同的相关事实,应如实向公司披露报备。若董事伪造合同,虚构交易,由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相应权益却由其个人直接或变相占有,如将个人账户约定为收款账户,董事应对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
乙系甲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丙系甲公司职员。甲与丁公司联合投资电影,甲委派职员丙为该影片项目的商务代表、联系人,全权代表甲公司处理影片项目事宜。2021年3月,丁公司与丙确定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乙
个人账户为收款账户,丁公司盖章,丙向乙汇报后乙盖章,但却未向公司备案报备。2021年4月,乙授意丙起草与丁公司的合同,该合同中的收款账户为甲公司账户,并由丙模仿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甲公司盖章,乙向甲报备存档该份合同。履行中,丁公司向乙个人账户支付影片收益款200万元。后甲公司审计时发现前述事实。
问题
基于乙在甲公司的身份,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评析
本文认为,乙系以伪造合同的方式侵占甲公司财产,对甲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与丁公司共同投资电影,双方成立联合投资合同关系,但却存在真假两份合同。2021年3月,甲、丁签订的合同,双方均盖章,该份合同合法有效,但该份合同中甲的收款账户为乙个人账户,乙并未向甲公司报备该份合同,甲公司不知该份合同的存在。但因为丙系甲公司的商务代表,且甲公司对该份合同盖章,该份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2021年4月甲盖章的合同,系甲公司的商务代表丙单方向甲公司提交,丁公司并未直接与甲公司沟通商洽过该份合同,且该份合同中丁公司并未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