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题材或特殊题材还需要将剧本报送审查。同时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能包含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性内容。如果备案的剧本或梗概包含禁止性内容,那么影片无法通过备案。故而,并非所有的影片都能通过备案审查。
影片的制片方在开拍前向电影局提出备案申请,但未获通过。为赶拍摄进度,制片方先开机,计划边拍摄边申请或者拍完后再申请备案。该种操作方式是否违法?若违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片方的该种处理方式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该条中“拟摄制”一词表明备案发生在摄制影片之前,而非影片拍摄期间或拍摄之后;“应当”一词表明,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尽管该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片方无权选择或变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备案环节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剧本或梗概,除防范拍摄出如破坏国家统一等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电影外,也是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为片方事先把关,杜绝未经审查而拍摄非法电影,无法获得公映许可证产生投资亏损的后果。备案是对片方权益负责的一种方式。
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题材或特殊题材还需要将剧本报送审查。同时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能包含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性内容。如果备案的剧本或梗概包含禁止性内容,那么影片无法通过备案。故而,并非所有的影片都能通过备案审查。
影片的制片方在开拍前向电影局提出备案申请,但未获通过。为赶拍摄进度,制片方先开机,计划边拍摄边申请或者拍完后再申请备案。该种操作方式是否违法?若违法,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片方的该种处理方式违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该条中“拟摄制”一词表明备案发生在摄制影片之前,而非影片拍摄期间或拍摄之后;“应当”一词表明,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尽管该条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片方无权选择或变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备案环节国家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剧本或梗概,除防范拍摄出如破坏国家统一等损害国家利益的非法电影外,也是主动履行监管职责,为片方事先把关,杜绝未经审查而拍摄非法电影,无法获得公映许可证产生投资亏损的后果。备案是对片方权益负责的一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