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未及时举证,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致使诉讼费增加,增加的诉讼费由该方当事人负担 2024-04-24 09:05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5610949526 【原创】文/汐溟 一审期间当事人未及时举证,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改变,该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何种不利后果? 甲、乙因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4.25元由甲负担。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提供新的证据,并预交二审诉讼费10108.49元。二审法院基于甲新证据对事实作出新的认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全部诉讼请求。但甲二审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期间已经形成,其在一审中本可提交却未提交,二审中提交导致对事实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甲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如何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