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影视协议的目的不是为实际履行,而是出于冲业绩或其他目的。影视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合意,真意与约定内容不一致。所签的前述协议是否有效?签订后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实际履行?
约定
2021年8月14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权益分配”条款约定:“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2021年9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将“权益分配”条款修改为:“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
当事人签订影视协议的目的不是为实际履行,而是出于冲业绩或其他目的。影视协议约定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合意,真意与约定内容不一致。所签的前述协议是否有效?签订后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实际履行?
约定
2021年8月14日,甲与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权益分配”条款约定:“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配。”2021年9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将“权益分配”条款修改为:“该剧发行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该剧电视播映收入、网络渠道收入等一切因电视剧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税金和宣传费、发行费后,由所有投资方按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