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如不被追认,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就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何种性质?有什么特征?
《民法典》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法律行为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义务,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特别责任。

在不被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善意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即可以要求无权
《民法典》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依据该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由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法律行为中对善意相对人的义务,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直接发生的特别责任。
在不被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善意相对人享有选择权,即可以要求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