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约定一方当事人按约定的制作费完成制作。如果因制作费的实际金额产生争议并因此而产生诉讼,诉讼中只投资不负责制作的一方申请对制作费进行司法审计,而负责制作的一方以对主创、演员等负有保密义务为由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约定
2024年2月,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微短剧。制作费80万元,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相关合同由甲签订,制作费由甲管理、调配。对于制作费使用情况,乙享有知情权。

履行
该剧上线虽产生收入但亏损,不具备结算条件。甲向乙发送《制作成本结算表》,列出制作成本支出明细,并称有30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约定一方当事人按约定的制作费完成制作。如果因制作费的实际金额产生争议并因此而产生诉讼,诉讼中只投资不负责制作的一方申请对制作费进行司法审计,而负责制作的一方以对主创、演员等负有保密义务为由拒绝,其拒绝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约定
2024年2月,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微短剧。制作费80万元,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甲负责拍摄、制作和发行。相关合同由甲签订,制作费由甲管理、调配。对于制作费使用情况,乙享有知情权。
履行
该剧上线虽产生收入但亏损,不具备结算条件。甲向乙发送《制作成本结算表》,列出制作成本支出明细,并称有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