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约定负责项目运营的一方应及时同步微短剧进度。及时同步如何履行?是否需要每周提交报告?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微短剧,甲出资55万元,乙出资45万元,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报审、拍摄、制作、发行。甲应及时向乙同步制作及发行进度。
进入发行阶段后,甲不定期在微信中告知乙发行推进的相关信息。
乙主张甲未及时同步短剧发行进度,构成违约,理由是甲未以报告形式每周通报;甲主张,因发行工作繁琐,与多家平台反复沟通,因未达成合作意向,无确定成果,故未向乙同步信息,其不构成违约。

乙之主张是否合理?
案争合同约定,甲应及时向乙同步发行进度,但未约定同步的具体方式。对此产生争议,本文认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甲负有及时同步发行进度的义务,对于该义务,甲应以诚信为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基于前述规定,结合履行情况,本文认为甲并无过错,其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没有约定甲需每周以报告的形式向乙通报发行进展情况,甲之主张缺少合同依据。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约定负责项目运营的一方应及时同步微短剧进度。及时同步如何履行?是否需要每周提交报告?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微短剧,甲出资55万元,乙出资45万元,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甲负责报审、拍摄、制作、发行。甲应及时向乙同步制作及发行进度。
进入发行阶段后,甲不定期在微信中告知乙发行推进的相关信息。
乙主张甲未及时同步短剧发行进度,构成违约,理由是甲未以报告形式每周通报;甲主张,因发行工作繁琐,与多家平台反复沟通,因未达成合作意向,无确定成果,故未向乙同步信息,其不构成违约。
乙之主张是否合理?
案争合同约定,甲应及时向乙同步发行进度,但未约定同步的具体方式。对此产生争议,本文认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案中,甲负有及时同步发行进度的义务,对于该义务,甲应以诚信为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基于前述规定,结合履行情况,本文认为甲并无过错,其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没有约定甲需每周以报告的形式向乙通报发行进展情况,甲之主张缺少合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