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作出意思表示,提出性质的主张,之后又对合同性质提出新的主张,在后表示能否推翻先前表示?
约定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按甲提供的剧本为乙拍摄制作影片,甲按约定向乙提供制作费。对于发行收益,甲享有80%的收益权,乙享有20%,双方按收益权比例享有影片版权。影片的定剪权、制作决定权、验收权由乙享有。

履行
履行期间,乙向甲发送解除函,主张甲迟延支付制作费,构成违约,故通知甲解除合同。甲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后双方因此致诉。
争议
诉讼中,甲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创作关系,案争合同是合作创作合同性质。对此,乙认为,甲已在回函中认可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以及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诉讼中推翻先前作出的不利表示,不应被支持。乙主张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
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作出意思表示,提出性质的主张,之后又对合同性质提出新的主张,在后表示能否推翻先前表示?
约定
2024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乙受甲委托,按甲提供的剧本为乙拍摄制作影片,甲按约定向乙提供制作费。对于发行收益,甲享有80%的收益权,乙享有20%,双方按收益权比例享有影片版权。影片的定剪权、制作决定权、验收权由乙享有。
履行
履行期间,乙向甲发送解除函,主张甲迟延支付制作费,构成违约,故通知甲解除合同。甲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表示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关系,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后双方因此致诉。
争议
诉讼中,甲主张双方之间是合作创作关系,案争合同是合作创作合同性质。对此,乙认为,甲已在回函中认可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以及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诉讼中推翻先前作出的不利表示,不应被支持。乙主张双方之间是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案争合同系承揽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