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合同约定
2021年5月29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影,乙投资金额600万元,享有影片发行净收益的5%,甲负责影片的立项、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及发行等,乙享有“联合出品方”的署名。

履行
2022年1月25日影片首映,但在公映影片中未标明乙为“联合出品方”。
诉讼请求
乙主张甲违反署名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诉请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
处理结果
支持解除请求,驳回退还全部投资款的请求。

评析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一方的主要义务是对影片出资,主要权利是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和署名。影片上映时未获署名,该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
合同约定
2021年5月29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电影,乙投资金额600万元,享有影片发行净收益的5%,甲负责影片的立项、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及发行等,乙享有“联合出品方”的署名。
履行
2022年1月25日影片首映,但在公映影片中未标明乙为“联合出品方”。
诉讼请求
乙主张甲违反署名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诉请解除合同,要求甲退还全部投资款。
处理结果
支持解除请求,驳回退还全部投资款的请求。
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