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一方主张根据合作投资的性质,对于宣发事务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另一方主张在合同约定由一方执行的情形下,应由一方负责。对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微短剧,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中约定:甲负责微短剧的立项、报审等工作,甲成立摄制组拍摄、后期制作,短剧宣传发行等其他工作也由甲执行。甲应及时向乙同步拍摄及投放进度,乙有权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甲应充分考虑乙意见。

履行
微短剧制作完成后,甲联系发行方洽谈发行事宜,并将待签订的发行合同发送给乙,乙未给出意见。此后,甲与发行方签订委托发行合同,微短剧上线发行。
争议
乙主张,其作为联合投资方,发行事务应与其协商后确定,甲未与其协商单方决定发行事务,构成违约。甲主张,合同约定甲负责微短剧的发行,对于发行事务其有自主决定权,既无需与乙协商,也无需乙同
当事人联合投资微短剧,一方主张根据合作投资的性质,对于宣发事务应由双方共同负责,另一方主张在合同约定由一方执行的情形下,应由一方负责。对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约定
甲、乙签订《微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微短剧,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中约定:甲负责微短剧的立项、报审等工作,甲成立摄制组拍摄、后期制作,短剧宣传发行等其他工作也由甲执行。甲应及时向乙同步拍摄及投放进度,乙有权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甲应充分考虑乙意见。
履行
微短剧制作完成后,甲联系发行方洽谈发行事宜,并将待签订的发行合同发送给乙,乙未给出意见。此后,甲与发行方签订委托发行合同,微短剧上线发行。
争议
乙主张,其作为联合投资方,发行事务应与其协商后确定,甲未与其协商单方决定发行事务,构成违约。甲主张,合同约定甲负责微短剧的发行,对于发行事务其有自主决定权,既无需与乙协商,也无需乙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