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侵犯他人债权,行为人与相对人还须就其侵权行为对他人债权无法实现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律并未对实施前述行为的主体作出规定。实践中,以合同形式侵害他人债权的主体仍有一些特征。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目的系损害他人债权,具体而言,系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确定性债务,其本具履行能力,其财产本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债务人为实现不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将前述财产转移。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目的系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的权利主体,进而逃避执行。前述交易系不正当的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与正当交易的区别主要在于,正当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均支付对价,如房屋买卖关系中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让出所有权。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财产的情形下,其转移财产仍能取得对价,如转让房产可取得价款,该价款仍系财产,仍在债务人名下,仍可被执行用于清偿债务。该种交易方式,无法实现债权人逃避债务的目的。对配合其转移财产的相对人而言,若其支付对价,也会有高昂的成本,其所付的对价转化为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取得转移财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侵犯他人债权,行为人与相对人还须就其侵权行为对他人债权无法实现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法律并未对实施前述行为的主体作出规定。实践中,以合同形式侵害他人债权的主体仍有一些特征。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目的系损害他人债权,具体而言,系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确定性债务,其本具履行能力,其财产本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债务人为实现不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目的,将前述财产转移。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目的系以交易的形式转移财产,变更财产的权利主体,进而逃避执行。前述交易系不正当的虚假交易。
虚假交易与正当交易的区别主要在于,正当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均支付对价,如房屋买卖关系中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房屋,让出所有权。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备财产的情形下,其转移财产仍能取得对价,如转让房产可取得价款,该价款仍系财产,仍在债务人名下,仍可被执行用于清偿债务。该种交易方式,无法实现债权人逃避债务的目的。对配合其转移财产的相对人而言,若其支付对价,也会有高昂的成本,其所付的对价转化为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取得转移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