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约定仲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但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该方当事人能否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
案情
乙系合伙企业,丙系其普通合伙人,甲、丙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对乙出资,同时约定有仲裁条款。此后,甲起诉乙退还借款,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诉请丙对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甲、丙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故该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管辖。
问题
丙的异议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丙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仲裁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甲、丙之间签订有投资协议
当事人签订合同并约定仲裁条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但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该方当事人能否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
案情
乙系合伙企业,丙系其普通合伙人,甲、丙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甲对乙出资,同时约定有仲裁条款。此后,甲起诉乙退还借款,并将丙列为共同被告,诉请丙对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主张甲、丙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故该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管辖。
问题
丙的异议能否成立?
评析
本文认为,丙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仲裁条款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甲、丙之间签订有投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