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包含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不成立,作为合同内容的仲裁条款是否也未成立?仲裁协议独立性是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互相独立。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合同,《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前述规定,仲裁条款与合同各自独立,合同不成立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成立,但合同未成立,那么仲裁条款依旧成立,不受合同未成立的影响。

因此,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前述规定,仲裁条款与合同各自独立,合同不成立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条款成立,但合同未成立,那么仲裁条款依旧成立,不受合同未成立的影响。
因此,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