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在影片项目中处于优势地位,对项目享有控制力和掌控权,但影片公映后转让方只出现在鸣谢栏,受让方如何判断转让方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能否撤销合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甲系某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对影片享有投资份额,负责影片的资金管理、宣传和发行。影片上映后,转让方未被署名为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宣传方和发行方,仅出现在片尾“鸣谢”部分。对此,乙如认为其受到甲之欺诈,应如何处理?
评析

公映时影片对相关参与方的署名,系以各方在项目中的身份、角色为基础,署名内容与其在项目中的权责、地位一致。甲若为联合出品方,按照惯例其应出现在片首,排在出品方之后。甲除出现在鸣谢栏外,无其他相关署名,可初步推定,其并非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和宣发方,与其签约时承诺的事实不符。当然,实际的权责、地位以合同约定为准,署名只是推定,真实情况仍应审查合同。
影片份额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在影片项目中处于优势地位,对项目享有控制力和掌控权,但影片公映后转让方只出现在鸣谢栏,受让方如何判断转让方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能否撤销合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甲系某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对影片享有投资份额,负责影片的资金管理、宣传和发行。影片上映后,转让方未被署名为出品方、联合出品方、宣传方和发行方,仅出现在片尾“鸣谢”部分。对此,乙如认为其受到甲之欺诈,应如何处理?
评析
公映时影片对相关参与方的署名,系以各方在项目中的身份、角色为基础,署名内容与其在项目中的权责、地位一致。甲若为联合出品方,按照惯例其应出现在片首,排在出品方之后。甲除出现在鸣谢栏外,无其他相关署名,可初步推定,其并非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和宣发方,与其签约时承诺的事实不符。当然,实际的权责、地位以合同约定为准,署名只是推定,真实情况仍应审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