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能否随意变更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改为向债权人履行或向其他民事主体履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约定甲向丙结算发行收益。此后甲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改由甲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丙认为甲乙签订的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甲应该向其结算发行收益,双方无权随意变更合同关于向其结算的约定。

问题
甲乙能否随意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
评析
本文认为,甲乙能够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甲乙在影片投资协议中约定向丙结算发行收益,丙并非合同当事人,甲乙约定向非合同当事人的丙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甲乙所签影片投资协议系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对于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经第三人同意,当事人能否随意变更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改为向债权人履行或向其他民事主体履行?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约定甲向丙结算发行收益。此后甲乙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改由甲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丙认为甲乙签订的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甲应该向其结算发行收益,双方无权随意变更合同关于向其结算的约定。
问题
甲乙能否随意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
评析
本文认为,甲乙能够变更关于向丙结算发行收益的约定。甲乙在影片投资协议中约定向丙结算发行收益,丙并非合同当事人,甲乙约定向非合同当事人的丙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甲乙所签影片投资协议系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