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发行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发行影片,授权期为十年,授权权利包含院线发行和网络发行。发行费500万元由乙垫付。影片上映后,甲以乙未足额垫付发行费为由发出解除通知。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评析
乙完成影片的院线首轮发行,甲主张发行费低于约定金额,乙未履行足额垫付义务,故乙的行为构成法定解除事由。但是,本文认为,甲的解除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只约定发行费由乙垫付,发行方式包含院线及网络发行,发行授权期为十年,但未约定发行费的支出期限以及具体方式。具体而言,合同未约定首轮院线发行需垫付发行费500万,也未约定发行费500万元在首轮发行时用尽,此外,更未约定发行费500万元均用于院线发行。因授权期是十年,结合合同相关条款看,应解释为乙在授权期内支出500万元发行费。
案情
甲乙签订影片发行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发行影片,授权期为十年,授权权利包含院线发行和网络发行。发行费500万元由乙垫付。影片上映后,甲以乙未足额垫付发行费为由发出解除通知。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评析
乙完成影片的院线首轮发行,甲主张发行费低于约定金额,乙未履行足额垫付义务,故乙的行为构成法定解除事由。但是,本文认为,甲的解除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只约定发行费由乙垫付,发行方式包含院线及网络发行,发行授权期为十年,但未约定发行费的支出期限以及具体方式。具体而言,合同未约定首轮院线发行需垫付发行费500万,也未约定发行费500万元在首轮发行时用尽,此外,更未约定发行费500万元均用于院线发行。因授权期是十年,结合合同相关条款看,应解释为乙在授权期内支出500万元发行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