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之“情势”,是合同基础,或者法律行为的基础,是构成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它既不是合同的内容,也有别于单方的动机。而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后情势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基础的变动,是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现象,是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的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应当意识到并应当承担的固有风险。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两者在发生原因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但两者存在本质不同。

首先,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或者难以预见的,不具有可预见性。而商业风险则具有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交易当事人在订约时都应当合理预见,作为合同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并非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承受。商业风险,有的时候指的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的危险,有的时候则是指经过评估的并归结为特定主体的不利益,需要注意区分“客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与“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
其次,影响的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一般情形下,作为情势变更的风险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一方面,该风险对一系列交易产生影响,不仅对个别的、特定的交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该种风险对一系列交易的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不限于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影响。此外,是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
商业风险,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现象,是市场主体作为理性的商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应当意识到并应当承担的固有风险。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均为客观情势发生变化,两者在发生原因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性或近似性,但两者存在本质不同。
首先,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或者难以预见的,不具有可预见性。而商业风险则具有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交易当事人在订约时都应当合理预见,作为合同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并非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承受。商业风险,有的时候指的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的危险,有的时候则是指经过评估的并归结为特定主体的不利益,需要注意区分“客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与“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
其次,影响的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一般情形下,作为情势变更的风险的影响具有广泛性,一方面,该风险对一系列交易产生影响,不仅对个别的、特定的交易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该种风险对一系列交易的当事人产生影响,而不限于对特定的当事人产生影响。此外,是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达到异常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