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5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甲聘请乙参加其组织的音乐节。后因疫情原因,音乐节取消,此后四年里,双方多次协商恢复演出事宜,但疫情期间因政府管控原因未能举办,疫情之后因无法协调艺人时间,故未能举办。2025年7月,乙函告甲要求在半年内举办演出,如仍未举办,其将解除合同。此时甲已经与多位艺人解除合同。甲如何以履行费用过高为依据解除与乙的演出合同?

评析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作为演出举办方,甲负有组织演出的义务,首次演出因疫情取消后,甲应组织再次演出,但此后四年,甲都未能恢复演出,尽管未能恢复并非甲之过错,但甲终究为违约方。违约方解除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021年5月,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甲聘请乙参加其组织的音乐节。后因疫情原因,音乐节取消,此后四年里,双方多次协商恢复演出事宜,但疫情期间因政府管控原因未能举办,疫情之后因无法协调艺人时间,故未能举办。2025年7月,乙函告甲要求在半年内举办演出,如仍未举办,其将解除合同。此时甲已经与多位艺人解除合同。甲如何以履行费用过高为依据解除与乙的演出合同?
评析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作为演出举办方,甲负有组织演出的义务,首次演出因疫情取消后,甲应组织再次演出,但此后四年,甲都未能恢复演出,尽管未能恢复并非甲之过错,但甲终究为违约方。违约方解除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