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片方与发行方约定采用垫资方式发行影片,发行方虽发行影片,但垫付的发行费低于约定金额,发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片方能否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情
甲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约定甲授权乙院线发行影片,双方同意影片于授权地区发行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0万元,以双方确认的发行预算表为准。发行收入扣除乙垫付的发行费、发行代理费及其他扣除项后由甲所有。
争议
乙完成影片的院线发行,但发行费未经甲确认,甲认为乙垫付的发行费不足60万元,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

问题
假定乙未足额垫资发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所涉事实及争议与本案相似,其判决可作参考,该判决认为:
双方合同系北京某公司1授权北京某公司2进行涉案影片发行工作,北京某公司1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报酬,主要义务是授权涉案影片;北京某公司2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代理费,主要义务是针对涉案影片进行宣发。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合同单方解除权,北京某公司1主张法定解除,理由是北京某公司2违反合同约定
片方与发行方约定采用垫资方式发行影片,发行方虽发行影片,但垫付的发行费低于约定金额,发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片方能否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情
甲乙签订《电影发行合同》,约定甲授权乙院线发行影片,双方同意影片于授权地区发行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发行费用人民币60万元,以双方确认的发行预算表为准。发行收入扣除乙垫付的发行费、发行代理费及其他扣除项后由甲所有。
争议
乙完成影片的院线发行,但发行费未经甲确认,甲认为乙垫付的发行费不足60万元,甲主张乙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
问题
假定乙未足额垫资发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评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2004号民事判决所涉事实及争议与本案相似,其判决可作参考,该判决认为:
双方合同系北京某公司1授权北京某公司2进行涉案影片发行工作,北京某公司1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报酬,主要义务是授权涉案影片;北京某公司2主要权利系收取发行代理费,主要义务是针对涉案影片进行宣发。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合同单方解除权,北京某公司1主张法定解除,理由是北京某公司2违反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