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演出合同中演出举办方的合同义务是组织演出,演出方的合同义务是参加演出,对双方而言,债务标的均不适于强制履行,当因此而终止时,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案情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组织的演出。后乙乐队主唱变更,甲以此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诉讼中,乙主张乐队主唱变更后仍可履行合同,案争合同并未约定乙不得变更主唱,也未约定若乙变更主唱甲享有单方解除权,故甲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但乙变更主唱的事实对合同履行及甲合同目的之实现产生一定影响,庭审中甲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债务标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演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
演出合同中演出举办方的合同义务是组织演出,演出方的合同义务是参加演出,对双方而言,债务标的均不适于强制履行,当因此而终止时,终止时间应如何确定?
案情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组织的演出。后乙乐队主唱变更,甲以此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诉讼中,乙主张乐队主唱变更后仍可履行合同,案争合同并未约定乙不得变更主唱,也未约定若乙变更主唱甲享有单方解除权,故甲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但乙变更主唱的事实对合同履行及甲合同目的之实现产生一定影响,庭审中甲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债务标的也不适于强制履行,故法院判决《演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