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商事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诉讼便利,常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然而,此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其有效性取决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与争议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实际联系”。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却于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所指向的“签订地”海淀区,系当事人虚构而成,与本案争议并无任何实质关联。因此,该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程序上的先决问题。
案情
甲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是北京市朝阳区,乙实际办公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双方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合同的协商过程及履行均在甲、乙公司完成。合同通过邮寄方式签署,乙先盖章,邮寄给甲,甲盖章后邮寄给乙。
问题
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评析
在商事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诉讼便利,常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然而,此种约定并非毫无限制,其有效性取决于所选择的法院是否与争议存在《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实际联系”。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方却于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所指向的“签订地”海淀区,系当事人虚构而成,与本案争议并无任何实质关联。因此,该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程序上的先决问题。
案情
甲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是北京市朝阳区,乙实际办公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双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的双方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合同的协商过程及履行均在甲、乙公司完成。合同通过邮寄方式签署,乙先盖章,邮寄给甲,甲盖章后邮寄给乙。
问题
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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