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在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时常通过约定单方解除权的方式,预先安排合同终止的路径。然而,当此类约定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相挂钩,尤其是赋予违约方因其自身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其效力便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影片著作权授权协议》即包含了此类条款:约定被授权方乙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前网络上线影片,其有权解除合同。在乙实际违约并据此发出解除通知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以下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约定的有效性进行评析。

案情
2025年3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甲系某影片的著作权人,其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乙,授权费100万元,影片院线上映日期为3月2日,乙网络上线时间应在2025年6月1日之前。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乙未在约定时间上线影片,其有权解除合同。签约后,甲依约院线公映影片,乙也向甲支付100万元授权费。但乙并未在2025年6月1日前网络上线该片。7月1日,乙向甲发送解除通知,以其未在约定时间上线为由,通知甲解除合同。
问题
协议约定乙享有单方解除权是否有效?
在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时常通过约定单方解除权的方式,预先安排合同终止的路径。然而,当此类约定与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行为相挂钩,尤其是赋予违约方因其自身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权利时,其效力便成为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影片著作权授权协议》即包含了此类条款:约定被授权方乙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前网络上线影片,其有权解除合同。在乙实际违约并据此发出解除通知后,该条款的法律效力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以下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该约定的有效性进行评析。
案情
2025年3月1日,甲乙签订《影片著作权授权协议》,约定甲系某影片的著作权人,其将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乙,授权费100万元,影片院线上映日期为3月2日,乙网络上线时间应在2025年6月1日之前。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乙未在约定时间上线影片,其有权解除合同。签约后,甲依约院线公映影片,乙也向甲支付100万元授权费。但乙并未在2025年6月1日前网络上线该片。7月1日,乙向甲发送解除通知,以其未在约定时间上线为由,通知甲解除合同。
问题
协议约定乙享有单方解除权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