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刍议
2024-05-14 16:03阅读:

现在“潜规则”已经被男女那点事专用了。比如说女方被男方“潜规则”了,不用解释,你也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其实这远非“潜规则”的全部。百度上解释说,“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比如到医院去看医生,很多人给医生送红包,送红包就是一种“潜规则”。之所以称“潜规则”,是这些规则已经被广泛认同、起着实际作用,只是没有明文规定而已。
按这个解释,“潜规则”不单是男女这点事,而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比如先前中国人过境越南海关,要向越南海关人员缴纳小费,或者说是“买路钱”。这在越南海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过关人为了顺利通关、省得麻烦,便送上小费。时间一长,养成了习惯,或者说形成了“潜规则”,如果不给小费的话,他们还真不让你“顺利”通关了,后来发展成强拿强要,不给就动手。
前两天,中国驻缅甸大使馆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提醒中国公民在出入境时
如遇缅方人员索要“小费”,应明确拒绝,并注意收集涉事地点、事发时间、人员胸牌等证据,及时联系中国驻缅甸使领馆依法维权。这有点不可思议,为什么周边国家的海关人员对中国人出入境索取小费,对其它国家公民不敢呢?因为他们知道,中国人在国内有“走后门”的习惯,而“走后门”是要交费的。于是便以此类推、有样学样,开始向中国人索取小费。中国人有破财免灾的习俗,尤其是身在国外,尽量少惹事,这就为索取小费的“潜规则”创造了条件。
再比如,到医院看病做手术给大夫送红包。明文规定不能送,可人们心里都清楚,明是明,暗是暗,越是明文规定的,恰恰说明是必须送的,因为送红包早就成为“潜规则”了。你敢不遵守这个“潜规则”吗?大多数人不敢,不仅毕恭毕敬地送上,还要笑脸以对,嘴里说不完的拜年话。你上医院看看,主刀大夫的威风,觉不亚于权威机构的局长。有人说现在学校和医院已经行政化,其实学校的教授和医院的大夫的气派早已经非官僚所能比拟,甚至比官僚更甚。
再比如,有人反映病人住院不能超过十五天,这事想你我都经历过,而且早在二十年前就这样了。可有司解释说,有关部门从来没有住院十四天必须出院的明文规定。说得很对,咱不嚼情,可能确实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有没有这个规定,病人并不知晓,大夫通知你出院,然后再办个住院的手续,也不会把“明文”给你看,病人也不会索要明文规定。有司既然这样说,那就是没有这个明文规定,那又是依据什么来让你住院十四天必须出院呢?很简单,就是那个不“明文”规定的“潜规则”。
在很多情况下,“潜规则”比“明规则”更管用、更厉害,人们宁愿相信“潜规则”,也不愿相信“明规则”。可按“潜规则”办事,一旦出现问题,“潜规则”又搬不上台面,就跟行贿与受贿一样,双方都违法。这给人“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说”的感觉。但“潜规则”也是规则,入乡随俗,遵循就是,一般情况下,“潜规则”比明规则更保险。如果真出事怎么办?没办法,只能自认倒霉。
“潜规则”是社会行为主体在互动或交易中自发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正因为双方都有责任,所以涉事双方都尽量避免破裂的情况发生,而这也无形中构成了一种“约束力”。但当投入产出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时候,当事方会权衡利益得失,或打破这种“潜规则”,宁肯闹得两败俱伤。这是“潜规则”的劣势,又是“潜规则”的优势,这种本来就不合理合法的存在,恰恰是成了它存在理由。
“潜规则”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它不断蚕食和破坏“明规则”,压缩“明规则”的生存空间。强势一方会利用“潜规则”谋取私利,贪污腐败;弱势一方会在“潜规则”的压力下,乖乖就范,自甘堕落。“潜规则”是社会生态和法律环境的破坏者。如果“潜规则”大行其道,社会上庙堂与江湖共存、黑白两道和明潜两则并行,社会正义将荡然无存!
故建议有司认真梳理一下,给当下流行的“潜规则”,列列表、排排队,根据具体情况和危害程度,制定出治理措施,虽未必能将“潜规则”扫除干净,至少能减轻对社会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