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发生在上海地铁站的暖心故事,最终却走向了法庭:柴先生挺身扶起摔倒的古女士,自己却意外骨折。然而,当柴先生寻求确认这份善意时,古女士却矢口否认。心寒之下,柴先生一纸诉状将古女士告上法庭。这场因善举引发的诉讼,其核心焦点正是——当“见义勇为”遭遇“拒不承认”,法律如何界定责任,又为善意提供怎样的保障?
一、 法律如何保护“扶”的善意?
《民法典》第183条:为善行者“兜底”
法律明确: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侵权人担责,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即便古女士并非故意侵权(如自己摔倒),作为直接受益人,她依然对柴先生的损害负有法定补偿责任。法律在此为善意划定了坚实的后盾。
《民法典》第121条:无因管理的守护
柴先生主动救助古女士,这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却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管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柴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正是法律明确支持追偿的部分。
《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的“免责金牌”
一、 法律如何保护“扶”的善意?
《民法典》第183条:为善行者“兜底”
法律明确: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的,侵权人担责,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若侵权人逃逸或无力赔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意味着,即便古女士并非故意侵权(如自己摔倒),作为直接受益人,她依然对柴先生的损害负有法定补偿责任。法律在此为善意划定了坚实的后盾。
《民法典》第121条:无因管理的守护
柴先生主动救助古女士,这在法律上构成“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却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管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柴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正是法律明确支持追偿的部分。
《民法典》第184条:紧急救助的“免责金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