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总承包合同约定仲裁条款,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法院无权管辖!
2022-05-03 15:42阅读: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发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星月公司与成都建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成都建工承包建设。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010年3月,成都建工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了富德公司。2012年5月,成都建工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星月公司支付工程款;星月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提起仲裁请求,但之后撤回该请求。2013年9月,星月公司起诉成都建工与富德公司,主张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维修费用。一审、二审与最高院再审裁定均认为,星月公司请求成都建工、富德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的基础都在于施工合同,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没有主管权,因此驳回起诉。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发包人是否能够直接以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分包人?最高院认为不可以,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发包人向分包人主张质量责任的权利,源于承包合同
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其向分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源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