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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必然均分嘛?

2022-03-18 17:56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必然夫妻均分?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往往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在当下大城市房价奇高不下的情况下,房产的争夺更是夫妻财产争议的焦点所在。那么房产证上同时存在夫妻双方的名字,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是夫妻均分房产份额呢?
现律师通过一则杭州某法院审理的实际案例进行剖析:
一、案例介绍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二、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
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站在乔女士的角度,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但是婚后加名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法院的判罚,显然对于她来说不能接受。
那么法院的判决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呢?还是说仅仅凭借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的酌情裁量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是家庭关系,那么在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属于共同共有的。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就给予办法官根据财产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裁量的空间。
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虽然说提到了照顾子女及女方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而不是单单着重于“照顾子女及女方”。具体到本案,三套房子均为王先生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的,这充分说明王先生对三套共有房屋做出了极大贡献,且这种贡献是可以明确明确区分的,因为婚前购置的房屋并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在司法实践中其实针对类似案件情况也有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比如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沪高法民一[2007]20号第五条规定就跟本案有类似的情形,上海高院的指导判罚尺度范围就是在10%-30%”。可见全国法院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情形还是有大致相同的裁判考量。
四、总结建议
夫妻共有财产并非必然是均分的。除非是明确约定,否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律师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91657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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