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术数,指治理国家的方法和谋略。)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审,凡鞫事曰审。禁,制也。法禁即法制。审于法禁,指依照法制问鞫政事。)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蔽,匹蔑切,音撇,别也。贱者,民也。法制面前,贵臣与民无别也。)近者不得塞远,(近臣不得隔绝远情。)孤寡老弱不失。(当在此为断。失,遗也。孤寡老弱之情亦不得有遗漏也。旧注读“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为句,义非是。)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其,承上句指群臣。职,事也。竟同境。群臣所事在国境之内职责明晰而有分别,不得互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王念孙云:“‘明主’当为‘明法’,‘明法’与‘私术’相对成文。下文‘法废而私行’,即承此‘法’字而言。今本上下文‘明主’而误。”其言甚是。)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论,伦也。识,常也。论职即伦常。惠者赏也。非惠,非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王念孙云:“‘明主’当为‘明法’,‘明法’与‘私术’相对成文。下文‘法废而私行’,即承此‘法’字而言。今本上下文‘明主’而误。”其言甚是。)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论,伦也。识,常也。论职即伦常。惠者赏也。非惠,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