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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anli/huadong/5531.html?1656904129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七(江苏无锡·拆迁):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拆危通知书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21年12月15日,顾先生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锡拆迁律师 通知书载明,街道办已委托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对顾先生位于泰伯大道47号的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D级,要求顾先生3日内搬离房屋。
此前,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但因补偿标准问题,顾先生与征收机关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不具合法性,且行政目的不正当。
1、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
2、鉴定机构资质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并非无锡市或新吴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的规定。
据此,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22年6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4日对泰伯大道47号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可能以危房解危等其它名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达其行政目的。但该名义有可能不具备合法性,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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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七(江苏无锡·拆迁):以解危促拆迁,街道办拆危通知书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21年12月15日,顾先生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锡拆迁律师
此前,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但因补偿标准问题,顾先生与征收机关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不具合法性,且行政目的不正当。
1、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委托鉴定的主体资格。
2、鉴定机构资质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本案中的鉴定机构并非无锡市或新吴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鉴定机构资质的规定。
据此,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书。
2022年6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2月14日对泰伯大道47号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机关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可能以危房解危等其它名义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以达其行政目的。但该名义有可能不具备合法性,或在程序上存在瑕疵,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