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anli/huanan/5537.html?1657094832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九(福建厦门·强拆):责令拆除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21年10月21日,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信合工艺有限公司作出厦同城管拆(2021)87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信合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135号建设的九座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案涉房屋此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2月22日,同安区城管局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
2021年12月30日,信合公司就上述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同安区城管局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一、同安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原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出让取得,并办理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且信合公司在建设厂房之前也进行了报建,虽然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案涉厂房及配套设施均为合法建筑。
2、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信合公司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交付房屋。即便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向信合公司下达征收决定,若信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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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九(福建厦门·强拆):责令拆除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21年10月21日,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信合工艺有限公司作出厦同城管拆(2021)87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信合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135号建设的九座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案涉房屋此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2月22日,同安区城管局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
2021年12月30日,信合公司就上述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同安区城管局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一、同安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原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出让取得,并办理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且信合公司在建设厂房之前也进行了报建,虽然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案涉厂房及配套设施均为合法建筑。
2、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信合公司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交付房屋。即便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向信合公司下达征收决定,若信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