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
2024-07-20 07:05阅读:
一、补充说明
(一)医疗费用
1.关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事发后30日内单位未报备,申请工伤认定之前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复发费用。复发产生的费用需经过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定。
3. 关于超出目录范围和服务标准费用。
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1.关于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负伤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2.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是否包括加班费。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3.关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人员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在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提交治疗工伤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三)护理费
1.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经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实践中,对于护理期争议较大,可以考虑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
2.关于评定伤残后护理。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人员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以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标准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以按其实际工资标准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六)工伤保险缴费相关问题
1.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依法调整缴费工资并补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工资计发。
(七)达到退休年龄工伤人员
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人员可以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
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如,工伤人员2020年发生工伤,2024年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2024年的标准计发。
二、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span>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10、人社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
1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
13、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14、《关于贯彻实施<</span>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已失效)
15、《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3)
16、《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问答(2013)
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14)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
1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2号】
20、《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办法》(2019)
21、《上海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2019)
22、上海人社局等《关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20)
2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22)
2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23)
2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6号】
26、《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2023)
2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2023)
28、《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2023)
29、《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