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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经典案例:象屿股份借壳ST夏新上市【读书笔记】

2018-04-02 23:20阅读:
1 神话终结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新电子”)于1997年成立,同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4.3亿股,夏新电子曾在国内手机市场上取得过辉煌成绩。然而,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黯淡,加之夏新电子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失误,昔日的龙头企业遭遇滑铁卢。到2008年,已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负债近29亿。2009年5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了夏新电子的股票交易。

2 拉开重整序幕

2009年8月28日,债权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夏新电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申请对夏新电子进行重整。厦门中院于2009年9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夏新电子重整一案,并指定夏新电子重整清算组担任夏新电子重整的管理人。至此,夏新电子正式进入有条不紊的破产重整程序。

3 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夏新电子重整计划草案主要涉及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和重整计划执行等内容,其重点内容包括:(1)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夏新电子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00%,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所持股份的10%;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70000000股用于清偿债权,139672669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2)关于债权偿还: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能够获得全额清偿,如果担保财产和建筑工程的实际变现值低于担保债权和工程款优先权金额,不足清偿的部分应当转入普通债权;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按100%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对于1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按照100%比例清偿,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按照50%的比例清偿,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按照6.15%的比例清偿。
此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和出资组人会议上均获高票通过,2009年11月20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夏新电子重
整计划。

4重获新生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夏新电子将所有资产全部通过公开拍卖处置完毕并全额收到拍卖款项,重组方及时提供用于追加清偿的现金,全体股东让渡的股权也全部划转到账。截至2009年,夏新电子实现扭亏为盈,为此管理人向厦门中院申请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10年4月21日,厦门中院做出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随后,夏新电子引入厦门象屿集团展开资产重组并更名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也变更为“象屿股份”,并于2011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至此,夏新电子成功实现“摘星去帽”,重获新生。

5制度创新助重整

1.首次引入托管制度
本案中,夏新电子是一家以高科技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其公司资产主要以无形资产为主,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破产重整期间可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在夏新电子申请破产重整后,原公司中的高管人员及其他骨干精英大部分已处于离职状态,且管理人不具备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致使无法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有效管理和对无形资产的维护与保值。为此,法院与管理人经过多次研究与探讨,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开发经验的第三方,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处理夏新电子在重整期间的相关业务,并按照其经营绩效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这一做法不仅保证了夏新电子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使原有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而且还为其重整后的存续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首创反保全制度
《企业破产法》第19条,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问题,但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后,其他法院或机关能否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却未做出规定。本案中,厦门中院为确保债务人资产安全,防止其他地区的法院或行政机关对夏新电子违法实行保全或执行措施,首度创设了反保全制度,即厦门中院向夏新电子的各开户银行和财产登记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其依法协助将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不得接受对该公司账户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等保全、执行措施。此举不仅避免了夏新电子资产在管理人清查、接管前发生不必要的流失,而且还有效地提高了资产清查和接管效率,保证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厦门中院采取反保全制度是明智的,在夏新电子进入重整后,先后有数家外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银行要求冻结夏新电子的账户或扣划存款,均被银行拒绝,最终放弃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交易结构
夏新电子其时经营已经停顿,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根据债权申报和资产评估的情况,管理人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破产重整的方案要点和主要内容是:
将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用以偿还公司负债;
同时,全体股东均让渡一定份额的股票用以支持重组,其中控股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 100%,中小股东让渡其所持夏新电子股份的 10%,所让渡的股份共计209,672,203 股。让渡的股份中的 70,000,000 股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清偿债权,其余的 139,672,203 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此外,《重整计划》中还明确了重组方为象屿集团,由重组方支付 1 亿元现金作为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并承诺以认购夏新电子向其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注入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的优质资产。也就是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
实战心得
1、夏新电子必须在 2009 年度产生盈利才能避免终止上市,而这唯一出路就是实施债务重组。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及证监部门对破产重整收益确认的要求,上市公司只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换言之,《重整计划》必须在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或已经消除重大不确定性,夏新电子才能“保壳”成功。
2、重组方受让了股东让渡的部分股份,并且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从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但如何申请要约豁免,以什么理由申请要约豁免。由于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包括了发行股份以及股份让渡的事项,但司法裁定又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
最终确定重组方以资产认购夏新电子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以及受让夏新电子原有股东让渡的股份两个事项是《重整计划》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都是属于“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实际上是一个方案;该方案涉及的两个事项各自都由其权力部门进行了批准,即非公开发行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份让渡由出资人组会议批准;重组方承诺基于两个事项取得的股权锁定三年。因而可以适用《收购办法》第 62 条第 2 款的规定,将两个事项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申请豁免。
破产重整对于借壳方来讲是一种轻装上阵的便利途径,这也成了上市公司清理成为净壳的一道工序,通过司法裁定的破产重组有如下优势:
首先,破产重整可以经由司法途径清理上市公司债务,最大程度地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通行的做法是以上市公司的资产处置所得偿还公司全部负债。因需要重组的上市公司大都连年巨额亏损、积重难返,资产也大都质量很差、金额严重不实,此举一方面可以清理公司债务,同时还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如司法拍卖、变卖等)处理掉公司的劣质资产。债务清理可以使上市公司甩掉包袱,为后续重组创造条件;
其次,很多破产重整案例中,使用了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即股东全部或部分让渡其所持公司的股权,以换取公司更有利的重组条件。让渡出来的股权可用于向债权人追加清偿以提高其受偿率,亦可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以降低其重组成本。权益调整是多方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可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后续重组的条件;
最后,通过破产重整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或有债务等陷阱。通过法定的债权申报期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受偿率(通常较低),即便上市公司存在或有负债陷阱,未来也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可有效保障重组方的利益。
4、在本案例中,重整计划中不仅将引入象屿集团作为重组方和注入不低于 10亿元的优质资产等内容明确纳入其范畴,同时在资产重组方案中,继续细化《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通过明确定价依据和发行股份数量,注入资产规模等,将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落实到位。从实质内容上看,已经实现了重整和重组的一体化,但是在实践中,作为司法程序的重整和作为行政程序的重组如何衔接是一个尚待实践深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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