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如有申请跨境支付、聚合支付等牌照请致作者18515359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