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民事诉讼审理实务研究:内涵、诉讼管辖、无效
2022-08-31 17:28阅读:
技术合同的民事诉讼审理实务研究:内涵、诉讼管辖、无效
我国《民法典》在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843-887条共计45条)中就技术合同订立、履行等做了全面的规定。技术合同在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越来越普遍,由此也出现了更多的争议和纠纷,那么就技术合同争议,民事诉讼法当前审判的重点和要点有哪些呢?本文试从内涵、管辖、技术无效等方面做梳理,供企业、相关法律从业者参阅。
一、
技术合同是什么?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民事诉讼案由规定》(2022)中明确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转化合同纠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技术进口合同纠纷、技术出口合同纠纷、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进一步细化了技术合同的类型。
技术合同的核心是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二、
诉讼管辖: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总结为“技术合同第一审案件,实质争议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相关技术问题的,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合同约定管辖违背级别管辖的,约定管辖无效
技术合同条款约定的管辖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例如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与技术无关,仅服务费用等争议的技术合同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查明,汉腾公司与安汇知产代理公司虽然签订的是专利代理合同,但安汇知产代理公司起诉汉腾公司仅为索要代理费用,并不涉及专利权属、侵犯专利权以及专利使用费等专利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利专属管辖的范畴。鉴于其专业技术性并不特殊,案涉合同本质上属于服务合同,故应按照一般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因汉腾公司与安汇知产代理公司已就诉讼管辖达成协议,且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法院受理(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3、最高院出台的有关知识产权集中管辖、专门管辖解释的有关规定,相应案件的管辖应当予以遵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三、
技术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及案例解析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4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3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4条)。技术合同签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上述无效情形同样适用。那么,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2)兵900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云尚天街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合同》是由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为原告进行软件开发,但被告将案外人太原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专利的系统作为自己开发的系统交由原告使用,侵犯了案外人的技术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2、
令行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技术合同无效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争议焦点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因敏博公司并无相应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为此,万乘公司与敏博公司之间签订的二份《技术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3、
有名无实:虚假意思表示的技术合同无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34号盐城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陆志坚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法院认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因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盐城华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系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应认定无效。陆志坚依据技术转让合同主张盐城华达公司支付490万元技术转让费,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关于涉案技术转让合同有效,陆志坚履行了交付技术的合同义务,盐城华达公司应支付490万元技术转让费的认定,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技术合同无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7民终66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现有证据显示,珠西公司为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张悦胜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其管理环市街道水利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将包括本案在内的33宗水土保持服务指定给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永涛公司承接并从中获利60余万元,张悦胜与永涛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珠西公司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最终认定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无效。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作者:高鹏友
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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