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党上龙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案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上龙,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与殷段路杜林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关桂珍,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文新,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党上龙因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察县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合同系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所签订,对此存在过错,由此引发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行为损害了党上龙的信赖利益,给党上龙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上龙,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与殷段路杜林拜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关桂珍,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查鲁盖路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丁黎明,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绰霍尔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文新,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再审申请人党上龙因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察县政府)、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察县国土局)土地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行终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