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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分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2026-01-18 16:55阅读:
县税务局分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就是说,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都能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对于税务机关,也是如此。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5条只是明确授权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上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但未授权其下属分局具有税收管理权。所以,县税务局分局没有税收管理权,只能以县税务局的名义进行税务管理。没有税收管理权,县税务局的分局自然也就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不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第74条特别授权县税务局的税务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县税务局分局就是原来的税务所,只是管理的片区更大,才升级成分局。税务所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管理范围更大的分局却没有,在道理上也说不通。因此,县税务局分局应该享有税务所具有的罚款权。可问题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把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并列,又未明确授权税务分局。为严谨起见,我还是认为,县税务局分局没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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