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可由行政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裁判要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均未规定征收集体宅基地必须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因此,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可由行政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广缙村委会张玉皇1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牧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陈**秀因诉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和县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秀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
裁判要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均未规定征收集体宅基地必须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因此,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可由行政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秀,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广缙村委会张玉皇1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刘牧愚,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陈**秀因诉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和县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秀申请再审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