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征收补偿标准只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数值。农村地区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是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城市范围内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补偿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具体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法律法规授权给了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授权给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权授权给了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个片区综合地价的数据,各省农民朋友可登录本省自然资源厅的官网查询,可以具体到乡镇、街道。
其中,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制定,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也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之上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