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民在北京地区信访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几乎都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管理。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居住地公安机关可能并没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这里规定得很清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其认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阐述了理由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居住地公安机关才会有权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刑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特别是在京敏感地区上访涉嫌违法、犯罪一类案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更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8项规定:“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在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构成相关犯罪的,从重处罚。”同时,其第3条第2项又规定:“违法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在本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