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公民对提级管辖的需求是很强烈的,背后的原因和逻辑不言自明。虽然《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施效果如何是要打上问号的。比如,强拆案件如果是由市、县级党委决策和组织实施,公民在当地法院起诉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属部门,效果如何,不必言说。所以,我国行政案件的管辖一直存在层级之争,公民拼命想把案件推送到上级法院受理,而上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则又拼命想把案件压到下级法院受理,越往下越好。基层法院同样人少案多,又难摆脱地方机关的干扰,只能不立不裁,于是产生了一轮又一轮的“立案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中扮演了尴尬角色。有时,他要制定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尽量把一审案件压到基层法院管辖。为达目的,他甚至规定向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应以其办公室为被告。这类案件,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则会出现下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列作为被告的“奇怪”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竟不以为“羞”,只能说确实够“拼命”了!有时,他又要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样的文件,提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又想把案件往上提,要求提级管辖了。
这真是让公民“无所适从”了!要是因为“可能受到地方干预”,就可以提级管辖,笔者敢说,中国百分百的公民都会认为自己的案件应该提级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深知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