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看此法条,估计很多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后的两年任何时间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都是有效的。真是这样,你就大错特错了,很可能会因此丧失国家赔偿请求权!
1994年版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违法确认程序,现在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对依法确认”的字眼,如果据此认为不需要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就可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则属于认识误区。这是因为,同时期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然有这方面的硬性要求。
另外,从立法的应有之意来看,这样的规定也合乎情理。如果未确认行政行为具有加害性,又未提起对行政行为的诉讼,则无法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而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可能给予国家赔偿。
所以,不管是一并提起,还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都会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确认违法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呢?6个月!过了六个月,你就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自然就不能一并或后续再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了。
所以,如果你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应该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让法院在一个案件程序里同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给予国家赔偿;如果你想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然后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