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申请人青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仅是征收土地的公示公告程序行为,系为征收土地所作的准备性、阶段性工作,并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由于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潍坊市政府对段超男就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实无必要,也不意味着段XX藉此可以通过对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申请行政复议而获得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超男,女,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曼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鞠立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段超男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州市政府)、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潍坊市政府)土地行政违法、行政复议
由于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潍坊市政府对段超男就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实体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实无必要,也不意味着段XX藉此可以通过对涉案124号《拟征收土地公告》申请行政复议而获得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超男,女,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代理人:袁曼曼,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鞠立强,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田庆盈,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段超男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州市政府)、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潍坊市政府)土地行政违法、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