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中国司法系统,实际只有内部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自我监督,上下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内部层级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之所以称之为内部监督,是因为公民个体对其完全没有监督权。名义上享有的举报权等监督权,因为没有配套操作细则,实际几乎不能启动监督、追责程序。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人大机关虽是外部监督,但因不接受公民个案监督申请,已经沦为内部监督。新闻监督等其它外部监督方式,也是流于流式。
为实现自我监督,各级法院均在内部设立监察部门,各级检察院均在内部设立督察部门。为实现法院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以上级法院监察部分领导为主,以本院院长领导为辅。为实现检察院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
据此,在“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上答复举报的是法院监察部门,在12309官网上答复举报的是检察院督察部门。很多公民都与这些内设部门打过交道,但估计没几人清楚是谁在答复自己。
很奇怪的一点,众所周知,上下级法院之间是指导关系,但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之间却是领导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但上下级检察院督察部门之间却是指导关系。这种规定是不是颠覆了你的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