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月31日就新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加强穿透监管,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全面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稳健运营水平。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证券公司和资本市场规范稳健运行与高质量发展,引导证券行业回归本源,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提供更有力保障,更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要点概览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明确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
规范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行业文化
补充承销保荐、做市和场外业务规则
增设合规风控与内控专章,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
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
落实《证券法》要求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证监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督促归位尽责,促进功能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监管经验,同时证券公司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此次修订工作主要坚持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强化监管、有效监管,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三方面原则。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未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条例》还按照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条例》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时纳入行政法规。同时,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其中,在业务规则方面,《条例》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本节规定;同时,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条例》还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证券公司和资本市场规范稳健运行与高质量发展,引导证券行业回归本源,为全面实行注册制提供更有力保障,更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要点概览
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明确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安排
加强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监管
规范融资行为,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长效合理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行业文化
补充承销保荐、做市和场外业务规则
增设合规风控与内控专章,系统规定信息技术制度,完善内外部约束机制
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
落实《证券法》要求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2008年4月颁布实施,为证券行业的规范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近年来,证监会聚焦服务实体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强化证券公司监管,督促归位尽责,促进功能发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监管经验,同时证券公司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度层面固化经验、补足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此次修订工作主要坚持兼顾法规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强化监管、有效监管,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三方面原则。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未改变《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保持了法规的延续性、稳定性。《条例》还按照穿透监管原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监管。补充审慎监管要求,完善监管措施类型。明确差异化监管原则,坚持管少管好,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条例》统筹好现实需求与长远发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做法及时纳入行政法规。同时,立足行业长远发展,为监管转型和行业创新预留空间。
其中,在业务规则方面,《条例》新设“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一节,明确勤勉尽责、审慎尽调等基本义务,规定合理信赖原则,强调内部控制及承销业务的底线要求,并明确其他投行类业务适用本节规定;同时,新设“做市交易业务”一节,规定做市交易业务的基本规范和内控要求,明确交易场所的职责;《条例》还明确证券公司在交易场所外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