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不系舟”微博《秦法轻重之论》
2019-01-31 12:39阅读: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公元前525年,晋国发生一件争田纠纷,刑侯与雍子同争鄐田发生纠纷。晋国理官士景伯长期调解不了。待士景伯聘于楚国,理官职务由叔鱼接替。
他在断此旧狱时,起初,罪在雍子。雍子将情侣嫁给叔鱼,叔鱼因而改判刑侯有罪。刑候怒起竟杀了叔鱼和雍子。
事情发生后,韩宣子问叔向怎么办这件案子。叔向回答很干脆,三个人都有罪,都得判死刑。
雍子以“嫁女”为贿赂,原为有罪,却改判有理。犯的是“赂以买直”罪。直者,有理也。买直,就是以行贿手段求得有理,使败诉转为胜诉。叔鱼身为理官,受贿枉法,犯的是“鬻狱”罪。鬻狱者,是官家受贿为罪人减轻其刑。
刑侯杀人,当然也是死罪。这就是说,即使叔鱼和雍子不被刑侯杀死,按当时的法律也应当判其死刑。死过只能鞭尸以示惩戒。从此也可以看出古人对贪赃者惩处的严厉。
在秦代贪污受贿的法律中,除了上面说的“不值”和“纵囚”之外,还有“犯令”和“废令”之词。何谓“犯令”和“废令?”律
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也。
何谓“不直”,何谓“纵囚”。按照秦朝法律规定,“论狱……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当论而端弗论,及其狱,端令不致,论出之,是谓‘纵囚’”。
法律执行不公,该重判的轻判;该轻判的重判,这就是“纵囚”,这就是纵容犯罪。
法律规定要你做的事,你不做,就是“废令”。说明白点,就是要你令行禁止。否则,就要严厉追究责任。
法律不让贪污腐败,你贪污腐败了;法律不让你行贿受贿,你行贿受贿了,就要判刑,就要杀头。素有轻刑之名的汉汉文帝,他下诏废除了各种肉刑。但依然对贪赃枉法者严惩不贷。他对宰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吏坐受求赇枉法,已论命多由笞罪者,皆弃市”等主张,全部予以批准,可见汉文帝对贪官污吏的痛恨。
到了清代对贪官受贿者打击仍然非常严厉。《大清律》明确规定,“枉法不枉法,赃皆绞”。无论你杜法没枉法,只要贪赃了,一律绞刑。
正是有了这样严厉的刑法,才让2000多年前的楚国乐人优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为奸触大罪,身死而家灭……贪吏安可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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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梅山坡“府学书斋”